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陈新才、秦英)11月29日,十堰市郧阳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再次无证饮酒酒驾违法行为人当事人——马某作出罚款3000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其中,对其此次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对其再次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
无证饮酒酒驾违法行为人当事人。通讯员供图
28日16时30分,郧阳南化塘镇人马某驾驶鄂C17XX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南化塘镇加油站往南化镇关帝村9组方向行驶,行至关帝隧道路段被执勤交警拦车检查,马某当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并且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马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酒精测试仪检测显示马某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43.5mg/100ml,马某对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无异议。民警同时登陆“全国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结果显示:马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经查:马某于2017年12月24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500元,并处行政拘留二日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二千元的处罚。
(作者: 编辑:卢静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