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秦英、陈新才)1月7日,经十堰市郧阳区公安分局批准,郧阳交警六中队依法对再次饮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刘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2700元的处罚。
2019年1月7日13时53分,刘某驾驶鄂CXX385号二轮摩托车从郧阳区城关镇公路段往新区小学方向行驶,行至兴郧东路附近路段被交警六中队民警拦车检查,刘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当场对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刘某体内的酒精为27mg/100ml,刘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民警同时查实:刘某2016年12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郧阳区分局交警大队给予注销驾驶证等处罚。由于其在实习期内酒驾违法,驾驶证被注销,刘某现持E型机动车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刘某驾驶的鄂CXX385号二轮摩托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检验有效期止2018年08月31日。
根据相关规定,郧阳区公安分局依法从重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做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3日、罚款2700元的处罚决定。
1月9日,刘某已送往拘留所执行拘留。
(作者: 编辑: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