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甘祝德)未取得驾驶培训学校资质,也未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便开始驾驶培训业务,其教练在工作中受伤。1月18日,笔者获悉:近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宣判了南漳首例非法用工案件,李某等四名驾校合伙人被判赔偿刘某损失22万余元。
据悉,在未取得驾驶培训学校资质,也未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情况下,李某、秦某、徐某、王某四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南漳某驾校,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招聘了刘某等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事驾校培训工作。其经营模式为:自行购置车辆、提供训练场地及聘请教练,对外以南漳某驾校名义招生并负责培训,招生后将学员资料不固定的交由其他驾校,由其他驾校统一到车管所为所招学员报名。
2013年7月16日下午,刘某受李某指派驾驶教练车带学员谭某等四人到襄阳全忠驾校熟悉科目二考场。当晚20时30分许在返回途中,行驶到305省道襄城区凤凰村5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鄢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李某及车上学员受伤,两车损坏。2013年7月21日,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襄城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刘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刘某与李某商量赔偿事宜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等四名合伙人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等四被告出资合伙开办的南漳某驾校虽然未取得驾驶培训学校资质,亦未办理工商登记,在形式上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但因其具有相应的名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开展驾驶员培训经营已构成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实质要件,符合非法用工单位主体。
刘某在担任南漳某驾校教练期间,受李某指派驾驶教练车带学员谭某等四人到襄阳全忠驾校熟悉科目二考场后返回途中发生事故受伤,并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导致诉讼,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故依法判决李某等四被告赔偿刘某一次性赔偿金、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费合计223390.85元,四被告之间对刘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编辑:李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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