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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大打出手 荆门三男子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8-05-09 09:37:37来源:荆楚网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杜鹃)孔子说:“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意思是,人过了40岁,做事能够考虑周到了,不被外物所迷惑,对于一些小矛盾纠纷等也能够得当处理。然而年过四旬的荆门男子徐某、张某、胡某3人却都因小事纠纷,大打出手致人轻伤。经东宝区检察院公诉,3个案件中的3名男子因故意伤害罪领刑。

  2017年5月13日,48岁的徐某回到荆门城区浏河湾某家属楼父亲家中休息,经过自家楼下麻辣烫店,发现麻辣烫经营扰民,上前与店主交涉未果,后与在店内宵夜的张某、黄某、赵某、王某4人发生争吵。徐某回家将麻辣烫店子(店子是徐某父亲的出租房)的电停了,听到楼下吃麻辣烫的人在议论其行为,遂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别在背后裤带上,下楼与四人理论,并与张某、黄某、赵某3人发生肢体冲突,3人将徐某打倒在地后,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乱挥,将张某、杨某砍伤。经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张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另一案件发生在同年7月19日,李某回家经过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某村自家的玉米田时,发现田埂的玉米叶子被邻居胡某(时年45岁)的女婿剥掉,并与胡某发生争吵拉扯,在拉扯中胡某用拳头将李某打伤。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无独有偶,2017年9月15日,40岁的张某与刘某(已判刑)、王某等人对苏畈桥菜场进行日常管理,因摩托车停放问题与雷某发生争执,之后张某、刘某持刀将雷某砍伤。经鉴定,雷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之后,徐某、胡某、张某分别被东宝检察院提起公诉。

  主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徐某、胡某、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当庭认罪等情节,遂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醒:部分群众法治观念淡薄,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较低。这些人在遭遇外来干扰或不良侵害时,往往缺乏自控意识和抵制能力,不善于或不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时冲动就不惜大打出手,采取极端的手段解决问题,最终换来的却是法律的严惩。所以,遇事一定不要冲动,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