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讯 金报讯(记者王璐)未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行政首长要引咎辞职。昨日,《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发到了代表们的手中,对草案共作了12条修改。
1月20日,各代表团审议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代表们共提出260条审议意见和建议,其中有关草案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96条。有的代表提出,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对未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这一规定约束力不强,应当从严规定,增强制度约束的刚性,特别是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明确行政首长引咎辞职。据此,草案作出修改。除了进行诫勉谈话,还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关于法律责任,有代表提出,有的违法行为处罚幅度过大,有的处罚过轻。对此,草案修改稿对罚款幅度予以调整,提高处罚下限,体现从严原则,并合理确定自由裁量权。比如,原来草案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瞒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排污单位,将被处以5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草案修改稿中修改为“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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