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郭习松 彭一苇 通讯员罗辑
【背景导读】
统计显示,近年来,我省建筑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尤其是自2008年以来,全行业总产值每年以千亿元规模递增,去年总产值达到6865.67亿元,总量居中部第一、全国第五。然而,和江浙等先进省份相比,我省建筑业结构不合理、生产方式粗放、自主创新弱、发展环境不优等问题依然突出,迫切需要政府加强政策引导。江苏、浙江、河南、湖南等省已先后出台意见和政策,支持建筑业转型发展。
昨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已于上月中旬正式出台《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别从发展目标、提升发展能力、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等六大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提出了指导意见,必将为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提供强劲动力。
关键词:万亿产业
2017年总产值突破1.3万亿
《意见》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末,将我省建筑业打造成万亿元产业;到2017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3万亿元,省外产值超4000亿元,实现利税1000亿元以上,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280万人以上,综合竞争力、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湖北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品牌。
关键词:扶优扶强
培育15家百亿建筑企业
多年来,建筑业与低技术、粗放、劳动密集等形象联系在一起。当前,建筑市场已经发生深刻变化,竞争领域越发转移到资本运作能力、技术研发能力、科技装备水平、品牌信用等方面,经营业务也从单一施工经营向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服务拓展。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扶优扶强、做专做精的原则,培育壮大优势企业,支持高等级资质企业、专业企业加快发展,严格控制低等级总承包类企业的数量规模,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比例协调和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产业格局。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及勘察设计企业以代建的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到2017年,全省培育15家以上年产值过100亿元的优势企业,形成百亿建筑企业群,产业集中度明显提升。
关键词:重奖精品
实施品牌特色发展战略
《意见》提出,实施品牌特色发展战略,继续开展建筑企业综合实力20强、建筑装修装饰企业10强、勘察设计企业综合实力10前评选活动,加快推进武汉“工程设计之都”建设,组织开展“建筑强市、强县、强乡”命名活动,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品牌企业和地区。
《意见》鼓励各企业创建精品工程,打造设计和工程质量品牌。对获得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奖或设计奖的,招投标中对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实施加分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或设计奖的企业,在颁奖之日起两年内,建设单位可直接发包其一项规模相当的工程作为奖励;对获得鲁班奖的企业,省政府继续实行财政奖励政策。
关键词:协同发展
构建产业联盟 创新管理模式
《意见》还支持鼓励大型设计、建筑企业拓展企业,发展成集设计、咨询、施工、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支持优势企业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领域投资、建设和经营,鼓励地方企业与央企实行战略联盟,协同发展。发挥我省桥梁产业优势,支持设计、施工、钢材生产、钢构产业融合发展,增强产业带动力,将我省桥梁产业打造成千亿产业。
针对我省建筑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粗放、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备、地方企业外拓意识不强的问题,《意见》从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创新企业经营管理、推动产业绿色发展、提高产业外向型发展水平四个方面明确了一些引导性政策,并提出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借鉴江浙经验,明确了建筑工业化规划、用地、项目及财政支持等政策。
关键词:重视人才
实施高端人才激励计划
增强创新能力关键在人才。我省建造师总量偏少,人力资源紧张已成为建筑业跨越发展的一大瓶颈,为此,《意见》提出要积极为高端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建筑业引进人才和接纳大专院校毕业生纳入保障性住房服务体系;要建立湖北省勘察设计大师和湖北省工程建造大师评选制度等;研究制定小型项目建造师管理办法,对长期从事实际工作、学历偏低、业绩突出的项目经理申请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考核认定。
在科技创新方面,《意见》鼓励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对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筑科研开发项目,按规定实行税费优惠,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关键词:政策保障
拓宽融资渠道 禁止乱收费
建筑业和勘察设计业能否抢抓机遇,实现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也取决于产业发展环境。《意见》提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质量安全,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为优势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等,将建筑市场管理执法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意见》还重点提出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金融机构应积极向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提供贷款、授信、保函等金融服务,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对勘察设计企业开展投资业务。省市县财政在安排专项资金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支持。
此外,《意见》要求规范对企业的税收征管行为,建筑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禁止向企业收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种保证金,禁止乱摊派乱集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作者: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