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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个税新政策出炉 非上市公司员工税负最高可降20%
发布时间:2016-10-12 08:32:02来源:襄阳日报进入电子报

  襄阳日报讯(首席记者 严俊杰 通讯员 朱峰 实习生 贾荣珍)10月11日,笔者从襄阳市地税局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此次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新政,最大的变化是降低了适用税率和推迟了纳税时间。”襄阳市地税局税政管理科科长王俊介绍称,调整前的税收政策,非上市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应在行权或取得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

  而实施新政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某公司高管刘先生获得以每股3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10万股股票的期权,刘先生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50万元,5年后刘先生以每股10元的价格卖出。

  按照老政策,刘先生在行权时首先要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将购买股票时少支付的20万元(50万元-3元·10万股)作为收入计算,应缴纳税款7.6万余元;5年后刘先生卖出股票时又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税款,就股票转让差额50万元(10元·10万股-50万元),乘以20%税率,需再缴纳税款10万元。两次合计,刘先生共需缴税17.6万余元。

  而按照新政策,刘先生在股权激励中,行权时不需要缴纳税款,只需5年后转让该股票时,一次性按70万元(10元·10万股-3元·10万股)的转让收益,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也就是14万元,税负降低了20%。

  王俊介绍,此次政策调整,一是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二是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个至20个百分点,有效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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