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日报讯(通讯员 陶亮 记者 肖斌)当前劳动者在企业间流动成为常态,那么失业保险待遇应如何享受?10月30日笔者从樊城区社保办事处获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用担心“多缴了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在多次就业、失业之间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月数可累积计算。
樊城一些小微企业老板说出了困惑:为员工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员工失业后不久再就业,原本应领取7个月失业保险金,可因为重新上岗仅领取了4个月,那剩下的3个月怎么办?获悉这种情况,樊城社保办事处主动上门,在米公街道办事处进行社保政策宣讲。
据介绍,劳动者如多次就业与失业,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月数可累积计算。如:第一次失业后按规定可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只领取了3个月就重新上岗,那么还剩3个月没有领取;第二次上岗数年后再次失业,按规定又可领取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那么这次失业就可以将上次剩余的3个月挪过来一起享受,即劳动者一共可享受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参加失业保险且连续缴费至少满一年、非本人原因失业、办理了求职登记。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大概算法为:缴费满一年的领3个月,以后每满一年增加2个月,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此外,劳动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樊城社保办事处提醒,劳动者在不同单位间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不能累积计算,重新上岗后其缴费年限要从头开始计算,然后据此计算本次失业后的待遇领取月数。
(作者: 编辑:卢静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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