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日报讯(通讯员 曹锐 记者 龚莉)12月2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明年,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12元(单位、个人合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48元。
各缴存单位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收入,即: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市统一规范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和改革性补贴;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发放的各项奖金。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3倍(以人社、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省及以上直管单位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社平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7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按职工参加工作第二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7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应按职工参加工作第二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7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8%—12%。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2017年1月起执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比例。
需要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17年1月15日前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领取并填报相关表格,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
(作者: 编辑:卢静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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