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 通讯员周祖丽 全媒体记者肖梦阳
修路施工中,一男子扶靠桥栏,不幸随着坠落的栏杆摔下,右脚严重摔伤。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
昨日,记者从谷城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桥所属管理部门承担八成责任,男子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行担责两成。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1日下午,谷城男子陈建军(化名)在冷集镇316国道冷集桥附近指挥修路时,扶靠在一旁的桥栏杆上。突然,老化的桥栏坠落,陈建军随之摔下,右脚受伤。
事发后,陈建军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跟骨开放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6天,花去医疗费7800余元。
出院后,陈建军伤情恶化,右跟骨骨折后皮肤坏死,再次入院治疗39天,花费6800余元。去年2月,陈建军又因右跟骨伴陈旧性骨折感染,气滞血瘀症,住院治疗35天,花费14000余元。今年1月,经司法鉴定,陈建军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
事故桥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为谷城某管理局。陈建军多次向该局索赔无果后,于今年上半年向谷城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说法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陈建军提交的证据材料,可印证其因扶桥护栏随之掉下,造成人身损害。谷城某管理局作为冷集桥的管理人未对该桥及时履行维护、修缮责任,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对损害的后果应尽赔偿责任。
但是,陈建军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靠、扶桥护栏时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作为长期在该地生活的居民,按照日常生活经验,他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故桥的护栏年代久远,存在安全隐患,应预见可能会发生的危险,却没有引起警觉及注意,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相应责任,应承担20%的责任。
陈建军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费各项损失共计132959元。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法院遂判决谷城某管理局承担80%的责任,赔偿陈建军各项损失共计106687元。
(作者: 编辑:卢静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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