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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请不缴社保费可行吗?市仲裁委:属无效协议 单位应补缴
发布时间:2017-01-22 10:06:01来源:襄阳晚报进入电子报

  襄阳晚报讯(通讯员 赵斌 全媒体记者 肖斌)入职时员工提出不缴社保费,离职时单位能否以此为凭据“不给员工补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答复:这种约定违法,企业要为离职的员工补缴社保费。

  2013年10月陈某应聘到一家商贸公司工作,由于担心在岗位上干不长,陈某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时主动提出“不用单位缴纳社保费”,随后递交了书面申请。去年11月,陈某以“单位未缴社保费”为由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公司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费。

  这家商贸公司拒绝了陈某的要求,并出示了当初的协议,于是陈某将此事反映到市仲裁委。市仲裁委认为,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因此这种不缴社保费的约定属于无效协议。最后,该商贸公司被裁定为陈某补缴社保费。

  记者了解到,一些劳动者为了多拿工资,主动提出不让单位缴社保费,于是部分用人单位就把社保费当成补贴直接发给个人。出现上述情况,当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就需补缴。因此用人单位不要贪图小利和省事,要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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