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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遇上中秋“双节合璧”加班费怎么算?市人社部门为你支招
发布时间:2017-09-30 10:18:56来源:襄阳晚报进入电子报
  襄阳晚报讯(通讯员 宋国成 杨曦 全媒体记者 曾晓薇)今年国庆、中秋“双节合璧”,连休8天,劳动者的加班费计算也有了新变化。近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了相关情况。

  据了解,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一是,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是,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市人社部门告知,10月1日至10月3日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是中秋法定节假日,若用人单位安排员工这四天加班,用人单位应按照300%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10月5日、6日是调休,若加班,用人单位应按150%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10月7日、8日是周末休息日,加班且无补假的,按照200%算休息日加班工资。

  具体计算公式为:10月1日-4日,每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300%;10月5日-6日,每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150%;10月7日-8日,每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200%。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具体计算公式为: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

  加班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吗?据了解,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假日上班,应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用补休来替代。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200%的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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