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周祖丽)身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何某,本应履职尽责,没想却利用职务之便,不珍惜岗位,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日前,谷城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何某受到应有惩罚。
被告人何某自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在担任原国电长源南河水力发电厂、国电大渡河新能源投资公司南河水力发电厂财务部副主任、主任及众鑫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作案4起,挪用公款合计993333元,进行非法活动及个人支出,案发后均未退还。自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何某在担任新南河房地产开发公司、武汉新国电谷城项目部财务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作案6起,挪用资金共计1008987元,案发后均未退还。
谷城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从事公务财务部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拒不退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何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何某非法挪用的款项总计2002320元,予以追缴后依法返还给受害单位。
(作者: 编辑:卢静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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