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网消息(通讯员 梁军、王丹丹)身有残疾是不幸的,他们本该是受人同情的弱势群体,可一旦犯罪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那就令人憎恶了。日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以盗窃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聋哑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王某系河南新蔡人,文盲,无业。2012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23日,又因犯抢夺罪,被枣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满释放后,王某不思悔改,继续重操旧业。
2016年3月5日18时许,王某伙同姚某、袁某、于某到枣阳市某健身会所门前路段,将吉某停放在该处的汽车玻璃砸破,盗走车内的手包及现金900元。紧接着,当晚19时许,王某与同伙又流窜到枣阳市某酒店门口路段,将张某的汽车玻璃砸破,将车内一手包盗走。
在枣阳得手后,他们立即转移作案地点。2016年3月6日19时许,王某与袁某逃窜至保康县城区人民银行路段,在观察周围无人后,迅速将一辆价值4820元的蓝色“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当晚20时许,王某伙同袁某又来到保康城区粮食局门口路段,趁刘某不备,将其放在摩托车踏板处的手提包抢走,然后逃之夭夭。
接到群众报案后,枣阳警方讯速组织警力展开调查。2016年4月26日,成功将王某抓获。
经审理查明,王某先后盗窃作案三起,现金及物资折款共计5720元;参与抢夺作案二起,现金共计1150元。
考虑被告是文盲和聋哑人,不能正常表达和理解他人语言,枣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请翻译,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趁人不备,驾驶机动车辆抢夺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应当数罪并罚。另外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王某系聋哑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作者: 编辑:襄阳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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