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梁军 、王丹丹)5月15日,一横跨两省的抢劫团伙受到法律的严惩,主犯张某飞、苏某恒、贺某杰、贺某明等4人分别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10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余8名团伙成员被判处7年8个月至3年不等的刑罚。12名被告人均处罚金。
抢劫团伙受审。通讯员供图
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贺某明贷款购买一辆黑色奥迪A6轿车,并通过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经理贺某将车挂靠在该公司。贺某明、苏某恒商议后,决定通过虚假卖掉奥迪A6轿车再抢回来的方式赚钱。同月24日,被告人陈某接受被告人苏某恒安排签订虚假租车合同将该车租出,并收受苏的好处费5000元,后苏某恒以12.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张某飞。张某飞得到车辆后,让卢某在网上发布二手车买卖信息。
2016年1月19日,湖南的管先生认为该车便宜实惠,立即与卢某取得了联系,并商谈交易价格与交易地点。随后,卢某立即转告张某飞,并收受好处费2000元。之后,张某飞通过微信将交易时间和地点告知苏某恒,苏某恒随即联系贺某、贺某明、李某、苗某哲、张某顺、蔡某腾等人,驾驶车辆赶往交易地点准备抢车。同月20日,宋某接受张某飞的安排与管某在湖北省仙桃市地税局门前签订了虚假质押车购车合同,并代收16.6万元的购车款,收受张某飞好处费3000元,张某飞得赃款3.6万元。
交易结束后,管先生高兴地驾驶购买的二手车上了随岳高速,当管先生驾车行至湖北省监利县境内高速路段,发现汽车启动不了,就在他在车内一筹莫展的时候,突然驶来两辆小车前后围堵,有几名青年男子手持木棒、辣椒喷雾器围了上来,一把将管先生和其朋友推下车,其中一人用车辆备用钥匙下车,将车辆抢走。而这伙劫匪正是贺某明、苏某恒、李某、苗某哲、张某顺、蔡某腾等人。作案后,贺某明分得赃款10万元,贺某分得赃款5000元,苏某恒分得赃款5500元,李某、张某顺、苗某哲、蔡某腾各分得赃款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3月,上述12名被告人共谋后,采取虚假买卖车辆,利用车辆中安装的定位及断油系统,迫使车辆抛锚停车再抢回的方式,在湖北随州、监利县和河南西平县等地抢劫作案7起(既遂5起,预备2起),抢劫得款共计80.05万元,均已挥霍。 另外,2014年3月至4月,被告人贺某杰还伙同贺某江、周某亮、李某光等人,通过租赁他人车辆,再以虚假身份和虚假车辆登记资料将车辆质押给他人的方法,诈骗作案3起,骗取王某某钱财38万元。贺某杰分得赃款14.5万元,已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退还所分得赃款1.05万元,被告人吴某退还赃款8000元,被告人李某、苏某超各退还赃款2000元,被告人潘某飞、薛某坤各退还赃款1000元。
综上案件事实,枣阳法院一审对张某飞、苏某恒、贺某杰、贺某明、李某、陈某、孙某杰、宋某、吴某、苏某超、薛某坤、潘某飞等十二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飞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恒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4万元;以抢劫罪和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贺某杰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明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另八名被告人不等有期徒刑和罚金。
(作者: 编辑:襄阳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