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陈德顺、邱毫)近日,南漳县公安局武镇派出所通过细致走访调查,依法查处一起“零口供”行政案件。
2018年12月16日14时许,武镇派出所接辖区村民柯某报警,称其被邻村龚某打伤,要求处理。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当日16时许,办案民警依法传唤龚某(男,52岁)进行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后,龚某拒不签名,并将笔录撕毁。
为查明事实真象,民警对受害人柯某和现场群众进行了调查取证,多方证人证言均证明龚某对柯某实施了殴打,且柯某左耳及腰部均有不同程度受伤。事实查清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规定,在没有违法行为人龚某供词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决定给予龚某行政拘留六日之处罚。
2019年1月8日,龚某被送往行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作者: 编辑: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