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 彭一苇 张茜 通讯员 陈正坤 王超
建筑业是我省支柱行业,目前总产值达1.1万亿元,位居全国第三、中部第一。
全省1.3万家建筑企业,行业规模大、产业链长、就业人员多。纳入“营改增”试点,财税政策的“有形之手”将给建筑业带来哪些影响?
3%营业税改11%增值税,倒逼规范管理
营改增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从原征收3%的营业税改为征收11%的增值税,是否意味着税负增加了?“如果是4月30日前开工的老项目,实际税负略微下调。”武汉紫崧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严学峰说,按简易方法计税,在5月1日后取得1000万元工程款,应纳增值税29.12万元,实际税负为2.91%,比3%的原营业税降低0.09个百分点。
然而,5月1日后开工的新项目,如果未与甲方达成清包工或甲供(甲方供应材料)工程协议,或者甲方要求必须提供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只能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一点让很多建筑企业“头疼”。“建筑行业砂石、土方用量大,占支出的40%以上。这些支出往往拿不到进项发票,无法抵扣。”武汉市鑫堃市政工程公司财务负责人倪慧珍说。
对劳务用工,按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工资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建筑企业是用工大户。“这对建筑企业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上下游产业都规范起来,才能减少税负。”严学峰说。
省国税局专家表示,建筑企业要选择好材料供应商,尽量从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处采购。确实无法取得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建筑施工的工程设备越来越多。“这些设备都可以取得17%的扣税凭证。”专家认为,对于管理规范、采购控制健全的公司来说,只要主动适应、积极应对,税负下降完全可期。
可抵扣范围扩大,助推产业升级
营改增后,企业税负的核心因素是可抵扣比例,企业可将建筑材料、不动产以及施工机器等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在实际中,部分建筑企业由于购买设备或服务少、未及时取得发票凭证等原因,可能存在进项税额不足的问题。
建筑行业成本中,钢筋、水泥等可适用17%税率抵扣的原材料,占比并不高,可抵扣比例较难达到减税的程度。“砖、砂、石的进项抵扣,更难以保证。”武汉烽火建筑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王华珍说,砖砂石供应商,很难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
“为降低税务风险,即使在经营上让利,也要保证对方开出正规发票。”中建三局三公司财务负责人刘东明说,建筑总承包企业处于上下游中间位置,地位特殊。营改增后,企业需要与甲方、分包单位充分沟通,把税收政策讲清楚。
目前,我省正在积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构件可在工厂中预制完成,运到工地后进行组装。税收政策正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3月,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涉及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将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值得尝试的方向。”王华珍表示。
过渡时期有特殊政策,快快用起来
省国税局表示,考虑到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在营改增试点中作了一些特殊安排。如,进项抵扣不足的三类特定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
这三类服务是:建筑工程老项目,指《施工许可证》或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今年4月30日前的;清包工方式,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现行政策没有界定在甲供工程中甲方提供多大数额、金额或比例的材料、设备属于甲供工程。建筑业纳税人在提供建筑服务时,只要甲方提供了部分材料、设备和动力,就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同时甲供材料金额不再作为增值税的计税基础,税负只减不增。“这些规定对企业很有利。我们公司有几百个项目,在‘五一’之前办了施工许可证的,都视作老项目。”刘东明说。
(作者: 编辑:高梦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