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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酒店业税收负担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发布时间:2016-04-29 08:53:49来源:襄阳日报进入电子报

  襄阳日报讯(记者熊丹青 通讯员薛家国)4月27日,记者在襄阳市国税局了解到,“营改增”后,酒店业税收负担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据了解,酒店业缴纳营业税时,纳税人无论其经营规模大小,都以其取得的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全额),包括房费、服务费等,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酒店业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酒店,将其归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政策规定,这部分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无论是计税依据还是适用的征收率,都比原来减少,整体税收负担直接下降41.8%。比如,某酒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全额为10万元,在营业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万元·5%=0.5万元;在增值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万元·(1+3%)·3%=0.291万元。改征增值税后少缴税收0.5万元-0.291万元=0.209万元,税收负担下降41.8%(0.209/0.5=41.8%)。

  第二类,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酒店,将其归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是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而营业税是按含税销售额计算,因此,6%的增值税税率按营业税口径返算,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负水平。也就是说,营改增后酒店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没有任何进项税可以抵扣,税负最多也只比营业税制度下增加0.66个百分点。而改革后,酒店的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不动产购置和租赁、办公支出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总体上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般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例如,某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额全额为106万元,同期采购设备、材料等成本支出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在营业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6万元·5%=5.3万元;在增值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6万元·(1+6%)·6%-1.7万元=4.3万元。改征增值税后少缴税收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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