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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5月1日执行
发布时间:2016-05-09 08:29:29来源:襄阳晚报进入电子报

  襄阳晚报讯(记者肖斌)笔者5月8日了解到,湖北省公安厅、省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根据该标准,今年5月1日以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如果驾驶者负全责,其亲属将得到约59.4万元的赔偿,相比去年提高近3万元。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每年发布一次,以省为单位来执行,因此该标准湖北全省通用,不存在地区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的计算涉及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纯收入、各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等数据,在新的一年,当这些数据发生变化时,赔偿标准相应发生变化。

  根据统计数据,2015年湖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051元,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1844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7320元。

  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琳介绍,对交通事故死亡者的赔偿涉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中,死亡赔偿金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丧葬费为23660元,精神抚慰金约3万元。

  对城镇居民中的交通事故死亡者,赔偿计算公式为:27051元·20年+23660+30000=594680元(未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对农村居民中的交通事故死亡者,公式为:11844元·20年 +23660+30000=290540元。

  上述计算方法适用于60岁以下人员。60岁以上人员死亡赔偿金的年系数要按规定调减。在实际操作中,肇事者按照交通事故认定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果农村居民长期在城市生活,一般在一年以上,如果能提供劳动合同、租房证明、营业执照、居住证等,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朱琳律师提醒,新标准自今年5月1日开始执行;如果5月1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目前还处于庭审阶段,并且法庭辩论没有结束,也可以按新标准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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