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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停车30分钟内免费
发布时间:2017-01-12 10:26:42来源:襄阳晚报进入电子报

  襄阳晚报讯(全媒体记者 杨志佳)1月11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日前省物价部门发布了《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应免收停车费,2月1日起执行。和此前相比,新规对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推行差别收费,不同时段、不同车型收费都将不同。

  免费停车时间延长

  《办法》规定,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应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不能缩短免费时间。

  市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科科长佘思敏介绍,我市目前实行的是15分钟内免收停车费的政策。从执行效果来看,15分钟免费确实有点紧张。“实行停车30分钟以内免费后,很多短暂办事人员会受益。”

  此外,《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计时或计次、包月、包年计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应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并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

  《办法》规定,部分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比如机场、码头、车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规划配套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还有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佘思敏介绍,对于实施政府定价收费的停车场,将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车型大小不同收费也不同。

  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级差收费。同一区域的停车,则要区分停车时段、车辆类型,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另外,还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服务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车主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办法》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缓解停车矛盾。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暂扣车辆应免收停车费

  《办法》列出了5种情况可以免收停车服务费。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不能缩短免费时间);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佘思敏解读,此前物价部门确定了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停放或保管费用,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办法》再次对此规定进行了强调。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要在停车场所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方便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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