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通讯员 张广宇 王皓星 全媒体记者 肖梦阳)为了推销短信群发业务,3名网络公司员工竟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22万余条。昨日,记者从襄州区法院获悉,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三人均被判刑。
去年6月7日,襄州区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侦办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时,发现湖北某网络科技公司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该局迅速立案侦查,将该公司员工王某、姚某、周某抓获。
三人供述,该公司数据库中有近百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均是老板李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得,他们主要是推销公司短信群发业务。他们在推介公司业务时,会主动说公司拥有优质的客户号码资源,包括楼盘、4S店、培训学校、美容护肤、商场专柜、超市、酒店、餐饮等场所有关消费群体的信息。
据了解,2016年,王某与某咨询公司签订3000元的短信群发合同,并提供了公民个人信息495967条;姚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5000元的短信群发合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367118条。
襄州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姚某、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作者: 编辑:卢静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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