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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医保新规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17-11-15 08:18:00来源:襄阳日报进入电子报

  襄阳日报讯(通讯员 程勇 全媒体记者 曾晓薇)昨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随着我市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全面铺开,我市医保新规也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了解到,新规中,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缴费时间和医疗待遇等都有了调整。

  据了解,2018年,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以往的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180元。过去,我市居民个人缴费时间是当年的9月1日到12月31日,新规中,缴费时间调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2月24日,在此期间,每月办理时间为1日至24日。居民医保缴费一年,享受一年。医保部门提醒:在参保缴费时间内正常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从2018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全额资助。

  据悉,新生儿医保政策也有所调整。过去,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可从出生之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规中,201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其父母任意一方在本市参保并按规定缴费的,可选择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记者了解到,在住院医疗待遇上,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过去的100元、300元、800元,分别调整为200元、500元、9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0%、75%、60%。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个人年度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0万元,大病保险累计报销最高限额每人每年30万元。参保居民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设住院起付标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本统筹区定点精神病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在医保报销待遇上,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的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800元以内的,门诊统筹资金报销50%。

  另外,非他方责任导致外伤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一年累计支付限额为1万元。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妇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定额补助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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