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首页 新闻 政务 评论 问政 舆情 社区 专题 视频 商业 健康 教育 汽车 房产 旅游 金融 手机报 手机荆楚网
微信
新闻频道 > 滚动播报

男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300万 领刑三年半被罚10万

发布时间:2018-05-16 17:19:51来源:荆楚网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杜鹃)荆门一男子成立公司,以支付高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300万元。近日,经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公诉,该男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4年10月,车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某担保公司的老总叶某,与叶某及刘某商量共同开办一家股权投资类公司,由车某负责经营。同年11月26日,车某同叶某、刘某成立银邦公司,车某任公司法定代表,银邦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认缴),三人均未实际出资。

  公司开办后,车某准备投资东宝区一香菇种植项目及钟祥市一红豆杉种植项目,但并未达成投资协议。后来,车某又准备开发沙洋县十里铺彭场林场松针茶项目及沙洋十里铺车坪村再生水稻项目。

  在上述项目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车某带领员工在漳河宏图片区、沙洋县沈集片区、荆门城区以发放宣传单、派发礼品、授课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已入股上述四个项目,并以每月利息1.5%吸引公众投入资金。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间,车某非法吸收黄某、余某、何某等58人次存款共计279.9万元。该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公司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支付员工工资及维持公司日常运转,现仅偿还本金60万元,支付利息5.4万余元,欠付本金219.9万元。

  投资一段时间后,投资人就再也没有收到任何利息,打电话也没有人接听。意识到可能上当受骗后,陆续有群众向警方报警。很快,警方介入调查,2015年6月,车某被抓获。之后,东宝区检察院对车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主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车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9.9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车某将部分集资款案发前后予以归还,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车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车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办案检察官提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常见手段为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等。高回报往往伴随高风险,广大市民要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勿贪高息诱饵,避免上当受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20万元起为立案标准,其最重刑罚可处1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