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针对纳入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湖北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37个贫困县制定的倾斜政策如下:
一是对贫困县符合国家投资政策的项目,包括中小河流、中小灌区改造、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新建水源工程等惠民项目在规划立项上予以重点倾斜;
二是对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重点项目,优先提供技术指导,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中央和省级投资,及早启动项目建设;
三是加大贫困县中央和省级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资金的分配权重,将贫困县因素分配法权重由10%提高到15%;
四是“十三五”期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工程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
五是制定针对贫困县水利资金整合政策,充分利用金融扶持政策,优先将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水利项目纳入PSL、PPP项目库,大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