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冒用“小天鹅”商标被罚30万元
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樊城某电子市场经营者窦某某销售无锡小天鹅华印电器有限公司监制的全自动洗衣机、双桶洗衣机,小天鹅(荆州)三金电器有限公司监制的全自动洗衣机、双桶洗衣机共计货值38.52万元,销售盈利3.12万元。经调查,窦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专用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2015年11月24日,樊城工商分局依法没收带有“小天鹅”标识的洗衣机121台,没收违法所得3.12万元,罚款26.964万元,合并执行30.08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卖车不提供合格证被罚20万元
2014年12月3日至2015年2月8日,襄阳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汽车时,未在约定期限为38名消费者提供汽车合格证。消费者多次索要汽车合格证,该公司以办理车辆临时号牌的方式拖延交付。经襄州区工商局调查,该公司因商业运作造成资金困难,将消费者购买汽车的合格证抵押给金融机构,迟迟不能赎回。2015年7月16日,襄州区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销售不合格地膜被罚5.5万元
2015年上半年,保康县部分烟农从保康县烟叶分公司下设烟站购买1米地膜后,在种植烟叶时出现断裂,地膜无法正常使用。经查,2014年12月18日,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中标湖北省烟草公司襄阳市公司2015年烟叶育苗类物资采购项目后,委托南阳丰汇塑业有限公司定量生产农地膜1米地膜100吨,并交由保康县烟叶分公司下设烟站销售。2015年5月6日,保康县工商局会同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保康县烟叶分公司对农户未使用的地膜进行了抽样,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15年11月20日,保康县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4725元,罚款5.52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
快递公司设霸王条款被罚1万元
2015年5月11日,南漳县工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湖北某速运公司襄阳分公司南漳营业部印制使用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存在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问题,随即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襄阳分公司南漳营业部使用速运详情单进行快件收发,在该单的第三联寄件公司存根和第四联收件公司存根背面印制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条款的第三条第四项内容为“本公司在向月结客户收取月结款时提供发票,有发票需求的非月结客户,请在付款后1个月内持运单原件向本公司索取发票”。第四条第一项的内容为“若因本公司过失造成托寄物损毁、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购买保价,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9倍运费的限额内、对非月结客户在7倍运费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5年6月4日,南漳县工商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被罚5万元
2014年10月14日,襄城工商分局接到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和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举报,反映有人在襄城区欧庙镇西街销售侵犯“三棵树”和“ICIPR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油漆。经查,2014年9月底,当事人杨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河南省邓州市购进标注“三棵树”注册商标外墙漆300桶,货值金额3.6万元;同时购进标注“ICIPRO”注册商标外墙漆8桶,货值金额2400元。上述商品经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和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侵犯了“三棵树”和“ICIPRO”注册商标专用权。2015年1月12日,襄城工商分局对杨某某下达责令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外包装标签,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
销售不合格汽柴油被罚4.85万元
2015年1月26日,枣阳市工商局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中,对枣阳市某加油站销售的93号车用汽油和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送检。经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截至2015年3月17日,该加油站共销售上述不合格汽油、柴油合计货值6995.48元,违法所得770.84元。该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柴油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2015年10月10日,枣阳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加油站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8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作者: 编辑: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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