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王毅然)一方转让农村自有居住性房屋,一方却不是该村村民,近日,南漳法院审结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罗某与楚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楚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合同签订的房屋腾退给罗某及家人;罗某及家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楚某购房款78000元并赔偿楚某各项损失80000元。
据悉,2011年10月,罗某将其享有的,位于南漳县城关镇某村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出售给户籍登记地为南漳县城关镇某单位的楚某,另转让给楚某其名下承包的水田、菜园。罗某与楚某协商以上所有物资作价78000元,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楚某当日向罗某支付购房款78000元,罗某向楚某出具收条。转让后,楚某未对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和改造,也未在该房屋内居住。之后,该村划在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2017年8月,罗某家人以罗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房屋为由,将楚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罗某与楚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楚某退还原购买的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罗某将农村自有居住性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楚某,其转让行为无效,故罗某与楚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结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双方的过错及出卖人可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或原买价格差异等方面因素,本着平衡双方利益的原则,酌定由罗某及家人赔偿楚某各项经济损失80000元为宜。故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襄阳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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