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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一女士因燃气灶起火被烧伤 起诉销售商获赔
发布时间:2018-03-16 09:11:40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王思怡、付玲子)又到了3·15消费者权益日,产品质量问题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近日,襄州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一女士因燃气灶底部起火被烧伤。经黄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确认事故燃气灶的质量不合格。受害人遂提起诉讼,要求该燃气灶的批发商、零售商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她的诉讼请求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案件详情

  2016年7月5日,零售商张某从批发商李某处购进了一批某燃具电器厂生产的规格型号为“D54小高台精品八号”家用燃气灶具,在其经营的家用电器店销售。

  2016年7月16日,常某在张某处购买了一台此类型号家用燃气灶具。次日早上6时许,常某做饭使用时,该灶底部突然起火,并有火球滚落下来,致常某双下肢、双足烧伤。常某当即被送往当地村卫生室进行打针、消炎,花医疗费635元。

  事发后,该灶具被襄州区工商局送往黄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6年10月21日,襄阳中立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常某双小腿、双足烧伤,遗留疤痕畸形达体表面积4%以上,损伤构成10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因常某与事故燃气灶的零售商张某、批发商李某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和李某共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关于本案事实,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双腿、双足损伤是否是其使用家用燃气灶底部起火、滚落所致。

  原告认为:早上使用灶具做饭时无人在场,无法提供证人来证实当时受伤情景,但灶具被送往当地工商所多次试用、检验,证实所购买的灶具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再加上医生的证言和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能够证明原告受伤是灶具所致。

  被告认为:原告当时做饭时受伤,不排除是锅内热汤溢出烫伤原告双腿、双足,不能说明灶具质量存在缺陷与原告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不应承担原告受伤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襄州区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对于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河镇崔营村卫生室崔某的证言以及襄阳中立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书证实原告双下肢、双足烧伤的事实,黄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认定原告使用的灶具质量不合格,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实原告因购买灶具存在缺陷致使其被烧伤的事实。因此,原告作为受害人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即本案二被告主张赔偿的权利。

  经法院核算,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592.99元。依照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李某赔偿原告常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592.99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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