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湖北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襄阳按标准执行
襄阳晚报讯(通讯员 宋国成 杨曦 全媒体记者 曾晓薇)昨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省政府已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省政府的通知,襄阳现行的1320元/月、1225元/月、110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依次调整为1500元/月、1380元/月、1250元/月三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5元、14元、12.5元拟调整为16元、14.5元、13元。
按我市区域划分,襄城区、樊城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襄州区、枣阳、老河口为1380元/月、14.5元/小时;宜城、南漳、保康、谷城为1250元/月、13元/小时。
据了解,这是1995年我省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10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新出台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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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襄阳频道 编辑:襄阳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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