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网消息(通讯员 冯漳辉)看到朋友“捡”来一把摩托车钥匙,以为“撞”了大运,便指示朋友将车骑走,并到外地联系买家将车卖掉,不料很快便被警方查获,将自己送进了牢房。6月20日,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将杨某批准逮捕。
5月11日晚凌晨2点,杨某、宋某、郭某一起吃烧烤。期间,宋某到附近一家网吧上厕所,看见厕所墙上挂有一把车钥匙,便随手放进了自己的口袋。宋某从网吧出来后,按了一下车钥匙的解锁键,一台八成新白色力帆 “公路赛”摩托车亮起了解锁灯。宋某拿着钥匙神秘地对杨某说,自己“捡”到一把摩托车钥匙,能把网吧门口的摩托车解锁。杨某一听来了兴趣,就和宋某一同到网吧门口查看了车辆。两人回来后,宋某对得意地向郭某吹嘘说亲戚送其一辆摩托车,郭某将信将疑。尔后在杨某的指使下,宋某将该摩托车骑走。
为避人耳目,杨某、宋某、郭某将车骑至无人的马路上,便将车牌取下扔在了垃圾堆里。杨某遂将“以车换钱”的想法告诉同行的宋某,郭某,两人都没有反对。随后三人将车骑到外地变卖,获赃款2300元。
被盗人潘某在发现摩托车被盗后,通过车载GPS找到该车辆并配合公安机关将购买赃物的王某抓获。案发后,杨某、宋某、郭某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0627元。
因宋某作案时不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提请批准逮捕杨某、郭某。检察官在审查案件后认为,杨某在明知宋某的车钥匙来路不明,仍然指使宋某将摩托车骑走,并带着宋某、郭某到外地将车卖掉,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郭某没有直接参与车辆的盗窃,且在去外地卖车的过程仅仅只是个跟随着,没有积极参与其中,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最终,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杨某,不批准逮捕郭某。
(作者: 编辑:襄阳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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