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频道 > 襄阳要闻

交通违章权威查询
《中共襄阳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正式出台
发布时间:2016-06-28 17:08:19来源:楚天快报进入电子报

  楚天快报讯 (记者 刘倩 通讯员 章鸿申)6月27日,楚天快报记者从襄阳市纪委获悉,《中共襄阳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出台。其中明确,建立专职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所有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同时,对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实行巡察全覆盖,市委每届任期至少覆盖一遍。

  专职巡察实现巡察全覆盖

  《办法》中明确,成立中共襄阳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巡察工作,向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市委成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同时,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巡察办),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对省委巡视办、巡视组联系沟通和市委巡察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情况综合、服务保障等工作。

  其中,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贯彻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工作的决议、决定;研究决定巡察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向市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对巡察组、巡察办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其他重要事项。

  巡察组职责主要围绕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等。

  市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巡察一遍

  巡察对象都有哪些?《办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重点巡察市委各部委,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需要,可延伸至中层以上干部及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县(市、区)、开发区开展专项巡察,根据需要,可将巡察延伸至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属开发区、工业园区、保护区(风景区)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地方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巡察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的方式,适时组织县(市、区)、开发区开展交叉巡察。巡察组采取“一次一授权”“一事一授权”原则,对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实行巡察全覆盖,每届任期至少覆盖一遍。常规巡察时间一般在1个月以内,确有需要的,可适当延长。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应当把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巡察办报市委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移交。其中,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人事)部门;被巡察单位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需及时纠正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自觉接受巡察不得干扰巡察工作

  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市委巡察工作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巡察对象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党员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巡察对象不得有下列情形,包括: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要求及时整改;有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行为。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客观公正反映巡察对象实际情况,对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同时,自觉遵守保密、回避、廉政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到不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不回避问题、隐瞒实情或歪曲捏造事实;不处理巡察对象的具体问题和案件;不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作个人表态;不泄露巡察中掌握的有关情况;不接受被巡察单位吃请和赠送的礼品、礼金、礼券。

  巡察工作人员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分别给予当事人或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更多资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湖北日报官方微博、微信。

-->
  • 湖北焦点
  • 国内要闻
  • 娱乐推荐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