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梁军、王丹丹)1月4日,枣阳市政府出台“枣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新规”,对行政机关当被告的当事单位“一把手”出庭应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该《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分管的负责人。《规定》明确相关情形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须出庭应诉,包括:1、该行政机关年度第一件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2、一审行政机关败诉且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二审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3、涉及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土地或者房屋征收、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诉讼案件;4、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参照《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之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5、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此次新《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的出庭要求,明确提出“对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指派本机关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副职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副职负责人出庭反诉的,不得再委托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本年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一次。”
《规定》还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和调解书,认真处理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人民法院,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据了解,枣阳市近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不断升高,2015年,该市行政诉讼结案20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率达70.3%;2016年,行政诉讼结案29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率达86.5 % ;2017年,行政诉讼结案43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率达95%。枣阳法院表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行政纠纷解决起了很大作用。一方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全面了解本机关依法行政情况。另外,“一把手”出庭,提起诉讼的老百姓觉得受到了尊重,保障了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有利于纠纷的化解。
(作者:襄阳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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